次浏览 人评论 发布时间:2015-9-22 10:43:27
近日,相关工商局召开的汽车销售合同评审会上,一份1400字左右的订车合同被找出大大小小近30处“缺陷”,涉及合同法规定的八大必备要素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方方面面。
智百盛软件了解,全国范围而言,汽车销售合同版本各异、猫腻丛生,且绝大多数“缺陷”属于有利于经销商免除自身责任、加重消费者责任、排除消费者权利的“霸王条款”。
经销商借销售合同缺陷趋利避害
消费者与汽车经销商签订的正式销售合同,是保证双方权益的重要依据。
记者调查发现,目前国内尚无统一、规范的汽车销售合同模板,各汽车经销商所使用的合同格式、内容各异,其中不乏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等行为。
某汽车4S店在《车辆销售合同》约定“因厂方供货、运输等不可抗力造成卖方无法按时交车,日期顺延,以卖方通知为准,卖方不承担违约责任”。当地工商部门指出,销售方显然是自行扩大“不可抗力”的定义,把“厂方原因”“船务”“报关”“天气”等生产经营风险转嫁消费者。
市民张先生在当地一家名为福迪的汽车4S店交了“定金”,准备购买一辆福特品牌汽车,但供货商一直拖延不给提车,后为息事宁人,4S店向张先生退还了全部“定金”。律师指出,消费者取回“定金”其实也蒙受了损失,因为《合同法》中规定,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,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,但这些法定赔偿却在合同中经常被“返还定金”替代。
消协人士指出,近年来汽车投诉多集中在经销商逾期不交车、扣押车辆合格证导致车辆无法上牌、强制消费等方面。而这些纠纷的隐患其实在消费者与经销商签订“单方合同”“开口合同”“霸王合同”时就已埋下。目前市场上绝大多数购车合同是由经销商单方面制定的,往往倾向于经销商的权益,消费者无权提出修改意见。
销售合同缺陷常见三大“猫腻”
工商部门依据合同法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出,购车合同中的“猫腻”具体分为免除自身责任、加重消费者责任和排除消费者权利三种情形,通常包括:
免除自身责任
“猫腻”条款:新车出现质量问题“只修不赔”。
加重消费者责任
“猫腻”条款:交付车辆时双方共同进行验车,如有异议消费者应当提出,当场确认,否则视为交付的车辆符合要求。
排除消费者权利
“猫腻”条款:消费者在接到经销商到车通知后××时间内必须提车,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提车权。
“猫腻”条款:车辆注册登记证要放在供方×个月以上,方可办理车辆转籍、过户手续。
“猫腻”条款:销售方对本合同有最终解释权。
这些不平等的条款会让消费者因“找不到对自己有利的条款”而放弃维权。但不平等条款本身就违反了现有法律法规,应视作无效。
汽车销售合同亟待戴上“紧箍咒”
专家认为,为避免汽车销售合同成为经销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工具,应以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方式,给合同带上“紧箍咒”。
专家指出,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对汽车销售企业有预先防范作用,可从源头上避免“霸王条款”、权责不一的现象。在合同备案过程中,工商部门及相关行政主观部门应充分履行监管职责,矫正格式条款不平等关系,平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。
战赢建议,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应借鉴《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》经验,尽快制定汽车销售合同范本。
“标准化合同有利于防范于未然,同时为解决纠纷提供重要依据。”战赢说。
记者了解到,目前尚无全国统一的汽车销售合同范本,仅上海、浙江、湖北的一些地方展开了地方探索。
消协人士建议,汽车销售合同规范需要社会的共同努力,消费者应提高法律意识,在购车时使用书面销售合同模板,详细约定各种购车事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,并尽量做到“非备案合同不消费”。
同时,经营者也要将合同备案作为自身改进服务水平的良好契机,做到“非备案合同不使用”,从而提高服务质量,获得消费者信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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